印花稅介紹
印花稅介紹

一、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
  1.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2. 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3. 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 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4. 典賣、讓受及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
  1. 銀錢收據:按金額千分之4計貼、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2.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
  3. 承攬契據:按金額千分之1計貼
  4. 典賣、讓受及割不動產契據:按金額千分之1計貼
 
三、納稅義務人
  1. 銀錢收據:立據人
  2. 買賣動產契據:立約或立據人
  3. 承攬契據:立約或立據人
  4. 典賣、讓受及割不動產契據:立約或立據人
 
四、繳納時限
  1.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後,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五、納稅方法-實貼印花稅票
  1. 可到郵局、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購買面額有1、3、4、5、10、20、50、100、2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六、納稅方法-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1期,分別於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之部分,免繳納。
 
七、印花稅法相關資訊
  1. 印花稅法  網站連結
  2.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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