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介紹
營業稅介紹

一、營業稅課稅範圍
  1.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2. 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 、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2.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3.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三、所謂進口,係指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但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不包括在內。
  2. 貨物自上列事業、工廠或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四、納稅義務人
  1.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2. 營業人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五、稅率
  1. 一般營業人適用稅率:最低5﹪,最高10﹪,行政院核定徵收率為5﹪。
  2. 零稅率:外銷貨物、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 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適用稅率: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及典當業,稅率為5﹪。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稅率為1﹪。
  •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稅率為15﹪。
  • 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稅率為25﹪。
  •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稅率為1﹪。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0.1﹪。
 
六、零稅率應檢附文件
  1. 經海關出口文件(出口報單)。
  2. 非經海關出口文件(郵局國際包裹執據小額外銷美金5,000元以下)
  3. 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證明文件。
  4. 二聯式統一發票
  5. 計算公式
  6. 三角貿易文件:國外客戶之訂單(信用狀)及收款(外匯水單)文件、給第三國供應商之訂單(信用狀)及付款(外匯水單)文件、提單
 
七、稅額計算
  1.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正數時)
  2.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溢付稅額(負數時)
 
八、免稅
  1. 係指營業人銷售某一特定貨物或勞務免稅,或將貨物勞務銷售與某特定之對象免稅,而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土地、農林漁牧產物、肥料、農藥、自行出版之出版品)
  2. 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3. 進口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及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
  4. 關稅法第26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31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5. 本國之古物。
 
九、進項稅額
  1. 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勞務、固定資產及支付費用時,按買進價款依規定徵收率所支付的營業稅額。
  2. 營業人以載有其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作為退抵稅款證明文件者,應按期彙總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次:
  3. 進項稅額=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 ×徵收率5% / 1+徵收率5%
 
十、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1. 載有營業稅額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
  2. 未載有營業稅額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3. 載有營業稅額之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扣抵聯。
  4. 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收據扣抵聯 。  
 
十一、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1.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稅法規定之憑證者。(沒憑證)(虛設行號憑證)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百貨公司發票、超級市場發票)(贈與發票)(違章補開發票)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餐廳發票、招待客戶住宿、股東會贈品)(例外:業務會議之餐費可扣抵)(例外:抽獎活動之贈品以廣告費列支可扣抵)
  4.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職工福利旅遊、慶生禮物、摸彩、員工宿舍租金水電費)
  5. 自用乘人小汽車。(例外:客貨兩用車可扣抵)
 
十二、銷項稅額
  1. 銷項稅額:係指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按銷售額依規定徵收率,向購買者收取之營業稅額。 (銷售額 ×稅率=銷項稅額)
  2. 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含運費)
  3. 二聯式統一發票之銷售額=當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總額 ÷(1+徵收率5%)
 
十三、兼營營業人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之年底調整
  1. 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 (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 (1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2. 兼營營業人如有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或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勞工已納營業稅額
  3. 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比照前二項規定調整之。例:出版業、肥料業、投資業、出售土地。
 
十四、營業稅申報時限
  1. 一般公司:兩個月申報一次,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2. 外銷公司:一個月申報一次,次月十五日前申報。(要申請)
 
十五、營業稅相關資訊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網站連結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網站連結
  3.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網站連結
  4.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網站連結
  5.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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