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
統一發票使用

一、內銷給營業人-三聯式統一發票
  1.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買方為營利事業有統一編號)時使用。
  2.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3. 稅率:5%、營業稅外加。
  4. 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買賣業於發貨時、廣告業收入-收款時。
  5. 例:售價100元-發票上銷售額填100元、營業稅填5元、總計填105元、故向買方收105元
 
二、內銷給非營業人-二聯式統一發票
  1. 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營利事業無統一編號)時使用。
  2. 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3. 稅率:5%、營業稅內含。
  4. 例:售價100元、總計填100元、故向買方收100元
 
三、直接外銷-零稅率
  1. 開二聯式統一發票:買方無統一編號
  2. 直接外銷:依出口報單開立。
  3. 開立統一發票時限:海關放行日,不可延遲。
  4. 匯率:採海關公佈之該旬匯率。
  5. 免開立統一發票,實務上,應開統一發票,以免漏報收入。
  6. 未報關出口:以郵局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或委託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寄送貨物外銷者,應以郵局或快遞業務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匯率換算銷售額。(實務上,以海關匯率開立發票)
 
四、三角貿易
  1. 三角貿易佣金收入:按買賣差額開立。(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於結匯證實書日期開立)
  2. 三角貿易銷貨:免開立統一發票。(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於結匯證實書日期開立)
  3. 原料委託國外加工,不運回台灣,完工後直接銷售:原料出口時,按出口報單所載貨價及海關匯率開立發票(出口報單載明委外加工,(完工銷售時,開立差額發票(可慢3天)。
  4. 原料委託國外加工,運回台灣,完工後出口銷售原料出口時,不開立發票(出口報單載明委外加工) ,完工銷售時,開立全額發票。
 
五、特殊交易
  1. 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2. 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3. 信用卡銷貨: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碼。(應填信用卡消費登記表,以備核對)
  4. 出租財產收取押金:依規定計算的租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
 
六、免稅
  1. 出售土地:免稅
  2. 營業稅稅率不同應分別開立發票。(如出售土地免稅、出售房屋5﹪)
  3. 出售土地可不開立發票
 
七、書寫錯誤
  1. 發票內容書寫錯誤,應即作廢重開,不得塗改。
  2. 作廢發票應全部留存,不得撕掉一半。
  3. 作廢發票應核對字號,粘貼於存根聯上。
 
八、銷貨退回、折讓注意事項
  1. 當月份退回者可將發票收回另開。(應於備註欄駐明原開立日期)
  2. 折讓應由原進貨者開立四聯式折讓單,進銷雙方各持兩張於當期辦理抵繳稅捐。
  3. 次月份退貨者,一律由原進貨者開立四聯式折讓單。
  4. 外銷退回應備有(復運進口報單)及銷貨退回證明單。
 
九、免用統一發票
  1. 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如:自助餐、小吃店、髮廊等。
  2. 稅額由國稅局核定,每季繳營業稅。
 
十、統一發票相關資訊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網站連結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57號14樓之13 電話:02-2370-0101 傳真:02-2370-9933 E-mail:[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Nisun CPA Fir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