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決算書表法規
- 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公司法第20條。
二、財務報表應會計師簽證規定
-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 經濟部於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訂為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或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三、決算表冊
- 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決算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 決算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 公司法第228條。
四、罰則
- 不申報決算書表:依公司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經通知申報,不申報決算書表者,依公司法第20條第5項規定,全體董事各處新台幣2-10萬元罰鍰。
- 決算書表沒有簽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未經公司、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依據商業會計法第79條第4款規定,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可處新臺幣1-5萬罰鍰。
- 公司實收資本額已達3千萬以上公司,其財務報表卻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全體董事,各處1-5萬罰鍰。
- 財務報表,未經股東常會承認(或股東同意) :全體董事,各處1-5萬罰鍰。
- 未召開股東常會(或未於6月底前召集股東常會) :代表公司之董事,處1-5萬罰鍰。(公司法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