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簡介
- 二代健保法實施日期依行政院核定為102年1月1日。
- 二代健保實施後,改採雙軌制,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依經常性薪資計算)(雇主負擔6 成、政府負擔1 成,自付3 成),雇主有1項及民眾有6項特定所得(或收入)者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 一般保費費率為4.91%。補充保費費率為2%。
二、被保險人範圍(加保資格)
- 本國籍且設有戶籍
- 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
- 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受僱者:自受僱當日投保。
- 非受僱者(含境外出生之本國及新生嬰兒):自設籍滿6個月時之日投保。
-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 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 久居國外之本國籍人士
- 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
-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
- 非本國籍
-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當日投保。
- 非受僱者:在臺實際居留滿六個月。
三、出國停復保
- 停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自出國當月起停保。
- 復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應自返國之日復保。但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自返國之日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四、被保險人種類
1. 第一類
-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 雇主或自營業主。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 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五、健保費之計算
- 公司一般健保費
- 員工月投保薪資×4.91﹪(費率)×60﹪(負擔比率)×1.7(1+平均眷口數)=公司應納勞保費
- 雇主及其眷屬:由個人自負全部健保費。
- 公司補充保險費
- (「薪資所得總額」-「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 × 2﹪
- 「薪資所得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之薪資支出,含負責人薪資。
- 「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不含負責人薪資。
- 個人一般健保費
- 員工月投保薪資×4.91﹪(費率)×30﹪(負擔比率)×(1+隨同加保人數)=個人應納勞保費
- 【職業工會投保】月投保薪資×4.91﹪(費率)×60﹪(負擔比率)×(1+隨同加保人數)=個人應納勞保費
- 個人補充健保費
- 6項所得(或收入)時×2﹪
- 6項所得包括:
a.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b.兼職薪資所得
c.執行業務收入
d.股利所得
e.利息所得
f.租金收入 - 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六、個人補充保險費1-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 說明: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車馬費等各種補助費和其他給予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 所得稅代號:50
- 下限:無(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上限: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 計算公式:
- 獎金之費基×費率=補充保費
-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給獎金時;以當次發給獎金×費率=補充保費
-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給獎金時;以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費率=補充保費
- 免扣費規定: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成員)
七、個人補充保險費2-兼職薪資所得
- 說明: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但不含第2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 所得稅代號:50
- 下限:單次給付達5,000元、上限: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計算公式:費基×費率=補充保費
- 免扣費規定: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成員)、第2類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非其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且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目前為18,780元)
八、個人補充保險費3-執行業務收入
- 說明: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但不含自營作業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 所得稅代號:9A、9B
- 下限:單次給付達5,000元、上限: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計算公式:費基×費率=補充保費
- 免扣費規定: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成員)、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投保計算一般保險費)
九、個人補充保險費4-股利所得
- 說明: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但不含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
- 所得稅代號:54
- 下限: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單次給付達5,000元。(限本公司之股利)、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5,000元。
- 上限: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計算公式:費基×費率=補充保費
- 免扣費規定: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成員)
- 股利扣費方式(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 於同一基準日分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為同一次給付,扣費義務人應於撥付現金股利時,從中一併扣取當次給付所有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
- 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時,扣費義務人應通知保險對象,由保險人於次年收取。
- 前項應補繳之金額,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或退費情事,扣費義務人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之格式造冊,彙送保險人辦理收取或退費之作業。(扣取辦法#7)
十、個人補充保險費5-利息所得
- 說明: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含軍公教優惠存款、郵局存簿儲金存款)
- 所得稅代號:5A、5B、5C、52
- 下限:單次給付達5,000元、上限: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計算公式:費基×費率=補充保費、不同存單利息應分別計算
- 免扣費規定: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成員)、
- 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其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萬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月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2項)
十一、個人補充保險費6-租金收入
- 說明: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含設定永佃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
- 所得稅代號:51
- 下限:單次給付達5,000元、上限: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 計算公式:費基×費率=補充保費
- 免扣費規定:無投保資格者、第5類被保險人(低收入戶成員)
十二、公司(扣費義務人)應辦理事項
- 公司一般保險費、個人一般保險費之繳納:健保局發單,公司按月於次月底前繳納給健保局。
- 公司補充保險費之繳納:給付日之次月底繳納。得寬限十五日;屆寬限期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限屆至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給付薪資日如逢假日,若提前或延後一日給付,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
- 個人補充保險費之繳納:扣費義務人於給付6項所得時扣取個人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 申報「扣費明細」:次年1月31日前填寫「全民健康保險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申報書」,向健保局申報。
- 開立「扣費憑單」:開立「各類所得補充保險費扣費憑單」,交給保險對象。保險對象可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向健保局索取繳費證明,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保險費之憑證。
十三、全民健保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