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務簽證之意義
- 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
- 財簽查核報告書提供給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股東及董事做為參考。
二、財務簽證種類
- 公司法第20條之財務簽證。
- 銀行融資規定之融資簽證。
-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 經濟部90年12月12日經(90)商09002262150號函。
-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經濟部於107年11月8日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訂為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或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四、銀行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 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總授信歸戶金額 (授信種類包括一般放款、遠期信用狀及保證款項,並包括申請中金額在內) 達某一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簽證。
- 上述規定已分段實施,自70年4月1日起,總授信歸戶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財務報表皆須經會計師簽證。
五、財務簽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