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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介紹
勞工保險介紹

一、勞工保險的對象
  1.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2.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3. 以上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4. 上述各業以外的勞工,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的上述(一)、(二)、(三)項的各業員工、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的外僱船員得自願參加保險。但參加保險後,非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凡應徵召服兵役、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因案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或已加保之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均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二、加保、退保及保險效力
  1. 勞工保險事採團體保險方式,其投保手續,由勞工所屬的單位負責辦理,應於員工到職或離職、入會或退會、到訓或結訓之當日,申請加保或退保。
  2. 保險效力的開始,自通知勞工保險局的當日零時起算;至於退保之保險效力到通知退保的當日二十四時止。如未依規定辦理加保者,除應依罰則處理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的翌日起算。

三、勞工保險費率
  1.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現行費率為百分六點五。(不適用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自扣除失業給付保險費率百分之一後,按百分之五點五計收)
  2.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

四、勞工保險費分攤比例
  1. 有雇主的各類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在省,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2.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職業工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五、勞工保險的投保薪資
  1. 投保薪資是是計收保險費與支付保險給付的標準,投保薪資高,繳納的保險費多,所得到的現金給付(生育、傷病、殘廢、老年、死亡、失業)也多,反之,保險費繳納少,所得現金給付也少。
  2. 投保薪資係由投保單位按保,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的金額申報。
  3.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六、勞工保險給付
  1. 生育給付:分娩、早產。
  2. 生育給付給付標準: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3. 傷病給付: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4. 傷病給付給付標準: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事故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一年以上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前後共為一年。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事故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給付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以一年為限,前後共為二年。
  5. 殘廢給付:適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附表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給付項目。
  6. 殘廢給付給付標準: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罹患普通疾病致殘廢者,依其程度一次發給殘廢補助費,其給付標準(分為十五等級),最高1,200日,最低為30日。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或罹患職業病致殘廢者,依其程度一次發給殘廢補助費,最高1,800日,最低為45日。
  7. 老年給付: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被保險人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被保險人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8. 老年給付給付標準: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自退職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職時依第59條規定核給老年給付。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9. 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七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10. 失業給付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以六個月為限。

七、勞工保險相關資訊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網站連結
  2. 勞工保險條例  網站連結
  3.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網站連結
  4.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網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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