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
- 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均屬之。
- 私人辦理之各類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院所、安親班、及托育中心負責人之所得係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
二、查核依據
-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之規定辦理,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三、收支認定原則及申報注意事項
- 會計基礎: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查核辦法第3條)
- 受理機關: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查核辦法第4條)
- 申報應檢附之文件:收支報告表、收入明細表、聯合執業合約書、財產目錄、薪資支出明細表、扣繳申報書、盈餘分配表等。
四、填報方式
-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不論盈虧,均應申報。
- 包括:所得代號、所得種類、所得人姓名、執業名稱、收入總額、必要費用及成本、所得總額、扣繳稅額。
五、執行業務所得相關資訊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網站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