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之一般所得稅額,為個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1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二、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A.綜合所得淨額:參考「綜所稅結算申報書」
+B.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C.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
-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 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
- 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
- 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者,以第九條規定計算之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F.海外所得
- 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指港、澳、歐美之所得)(大陸地區所得非海外所得)
- 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 必要成本費用:可減除必要成本費用,無法舉證者,比照國內所得減除必要成本費用
- 應檢附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除英文外)
三、個人之基本稅額
- (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額新臺幣600萬元)×稅率20%=個人基本稅額
-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600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者,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四、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比較)
- 一般所得稅額>個人基本稅額:不補稅
- 一般所得稅額<個人基本稅額:補稅(差額)
- 差額-海外稅額扣抵=實際繳納之基本稅額
五、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申報
- 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12條第1項各款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六、個人基本所得額相關連結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