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規定
- 營利事業應向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申報上年度之課稅所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申報期限:5月31日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
- 營業期間滿全年:課稅所得額 * 稅率-累進差額=本年度應納稅額
- 營業期間不滿全年應按營業月份換算:〔(課稅所得額 *12/營業月份) *稅率-累進差額〕*營業月份 / 12 =本年度應納稅額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12年度)
- 課稅所得低於12 萬以下,免課營所稅
- 課稅所得超過12 萬元且在20 萬元以下,營所稅額= (課稅所得– 12 萬元) ÷ 2
- 課稅所得超過20 萬元,營所稅額= 課稅所得× 20%
四、申報方式
- 擴大書面審查:年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3,000萬以下,以營業額乘擴大書審純益率得出當年課稅所得。
- 一般申報:依帳載所得為課稅所得。
- 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會計師先查帳,編製查帳工作底稿,依會計師調整後所得為課稅所得。
五、所得稅相關資訊